全国服务热线

18686887266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鉴定项目 > 法医病理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主要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方式及致伤物判断、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等。
  法医病理鉴定范围:
  一、死亡原因鉴定:
  (1)范围:暴力性损伤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涉及医疗诉讼中的死亡、工、农业等事故中造成的中毒死亡、意外死亡、猝死、其他不明原因死亡等。
  (2)死因分析:分析直接死因、间接死因;主要死因;辅助死因、诱因;联合死因。
  1.疾病与损伤的关系:疾病与死亡的因果关系、对个体死亡的影响大小,即疾病造成死亡的参与度问题。
  2.多次损伤参与度:前次损伤与后次损伤与死亡的因果关系、造成死亡所起的作用大小,常见于交通事故中多交通工具造成的多次成伤分析。
  3.中毒与疾病的关系:中毒、疾病分别在死亡中的作用程度。
  二、死亡方式鉴定:
  判定死者为他杀、自杀或者意外事故、灾害等死亡方式死亡。
  三、死亡、损伤时间推定:
  (1)死亡时间分析推定:根据专业知识分析推断人身死亡的时间。
  (2)损伤时间分析推定:推断受伤到死亡的时间
  四、生前伤或死后伤鉴别:
  分析鉴别损伤为生前形成或是死后形成,亦或濒死期所致。
  五、损伤形成分析、致伤物推定:
  分析损伤形成机制、推断致伤工具的相关属性。
  六、病理诊断:
  对人体组织(含活体)进行制片并通过显微镜观察,鉴别诊断正常与非正常组织细胞,对损伤、疾病、先天性异常等进行甄别
  七、文证审查鉴定:
  在尸体已火化或不具备常规检验鉴定条件时,根据文书等相关证据对人身死亡的有关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流程:
  1.电话联系
  2.委托鉴定
  3.鉴定受理前审查(是否在业务范围、并具备检验鉴定条件)
  4.委托受理(不受理委托告知不受理原因)
  5.鉴定人员前往现场检验(家属或经办单位人员见证)
  6.现场告知、现场解答
  7.提取相关检材
  8.撰写鉴定文书
  9.完成鉴定报告
  10.签发鉴定报告。

网站地图HTML | 网站地图XML

黑ICP备202200589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