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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学科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受理范围
  1、伤残等级鉴定
  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2、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
  适用范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适用范围: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4、伤病关系评定:
  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5、三期评定(误工、护理、营养):
  三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6、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7、后续治疗费评定: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8、成伤机制鉴定:
  成伤机制鉴定是对造成伤害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
  9、视觉功能鉴定(请电话咨询):
  此类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公认的难点之一,除需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鉴定人员外,还需配备有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眼科相关检查。本中心视觉功能实验室设备完善,配备有电脑自动验光仪、眼底镜、裂隙灯、视标投影仪、眼电生理仪等全套设备。
  视觉功能鉴定对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案件涉及视力障碍或视野缺损等视觉功能障碍的,伤后至少3~6个月的当事人。
  10、听觉功能鉴定(请电话咨询):
  是指对听觉系统生理状态及其功能进行检验和评定。
  听觉功能鉴定除需确证存在足以导致听力障碍的损伤基础(如耳部损伤或涉及听觉中枢的颅脑损伤等),还应对听力障碍程度进行相应客观检查。本中心听觉功能实验室配备全套听觉功能诊断设备,可以开展外耳及鼓膜结构、中耳及内耳功能、主观听阈检查、客观听阈检查(听性脑干反映、40Hz听觉相关电位及听性稳态反应)等。

  听觉功能鉴定对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案件涉及耳或颅脑损伤导致听觉功能障碍的,伤后至少3~6个月的当事人。

  11、医疗损害鉴定(请电话咨询):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

  鉴定所需材料
  1、委托书原件;
  2、身份证明文件(被鉴定人及委托单位工作人员);
  3、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包含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I片)、检查和检验报告等。
  4、重新鉴定的,请提供既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5、其他材料:为了满足不同鉴定的需求,建议电话咨询是否需要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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