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1、伤残等级鉴定
适用范围:在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事故中的受伤人员的伤残等级评定。
2、损伤程度鉴定(轻、重伤鉴定):
适用范围:人身伤害、交通事故造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3、劳动能力鉴定:
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适用范围:主要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4、伤病关系评定:
是指损伤与本身疾病在造成损伤结果中所占的比例的评定。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
5、三期评定(误工、护理、营养):
三期是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评定。
误工期是指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适用范围:交通事故伤残、人身损害、工伤等,通常建议和伤残鉴定一起评定。
6、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7、后续治疗费评定:
是指损伤经治疗伤情已基本稳定,根据医疗技术、治疗原则,对必然要发生的医疗措施进行的评估。
8、成伤机制鉴定:
成伤机制鉴定是对造成伤害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通过人体损伤检验确定损伤部位与事故伤害后果的因果关系,主要为分析事故原因。
9、视觉功能鉴定(请电话咨询):
此类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公认的难点之一,除需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鉴定人员外,还需配备有专业的仪器设备进行眼科相关检查。本中心视觉功能实验室设备完善,配备有电脑自动验光仪、眼底镜、裂隙灯、视标投影仪、眼电生理仪等全套设备。
视觉功能鉴定对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案件涉及视力障碍或视野缺损等视觉功能障碍的,伤后至少3~6个月的当事人。
10、听觉功能鉴定(请电话咨询):
是指对听觉系统生理状态及其功能进行检验和评定。
听觉功能鉴定除需确证存在足以导致听力障碍的损伤基础(如耳部损伤或涉及听觉中枢的颅脑损伤等),还应对听力障碍程度进行相应客观检查。本中心听觉功能实验室配备全套听觉功能诊断设备,可以开展外耳及鼓膜结构、中耳及内耳功能、主观听阈检查、客观听阈检查(听性脑干反映、40Hz听觉相关电位及听性稳态反应)等。
听觉功能鉴定对象: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工伤事故等案件涉及耳或颅脑损伤导致听觉功能障碍的,伤后至少3~6个月的当事人。
11、医疗损害鉴定(请电话咨询):
(1)医院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医疗过错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以及医疗损害所致的伤残等级。
1、委托书原件;
2、身份证明文件(被鉴定人及委托单位工作人员);
3、鉴定材料:被鉴定人的病历资料,包含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影像学资料(如X线片、CT片、MRI片)、检查和检验报告等。
4、重新鉴定的,请提供既往鉴定意见书复印件;
5、其他材料:为了满足不同鉴定的需求,建议电话咨询是否需要其他材料。